2026年香港公司董事委任书法规要求及实操指引
香港公司董事委任书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制定的法定文件,用于确认新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权责,是香港公司注册处要求的董事变更必备申报附件。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2024年10月21日发布的《本地公司董事、秘书及相关职位变更申报操作指引》,所有香港本地有限公司委任新董事,均需提交经相关方签署的董事委任书,连同表格ND2A一同提交注册处备案。
香港公司董事委任书的法定必备内容包括:公司全称、公司商业登记号、获委任董事的全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常住地址、任职起始日期、董事自愿任职的书面声明、公司授权签署人(现有董事或公司秘书)的签署。
-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细则的表决规则,通过委任新董事的有效决议,留存决议文件备查。
- 获委任董事签署同意任职声明,确认不存在香港《公司条例》第156条规定的董事失格情形,包括未清偿破产债务、近5年曾犯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欺诈类刑事罪行等。
- 制备符合香港公司注册处格式要求的董事委任书,由公司授权签署人核对信息无误后签署确认。
- 自董事委任生效日期起15个自然日内,将董事委任书连同已填妥的ND2A表格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可选择线上通过注册处“注册易”系统提交,或线下递交至注册处办事窗口。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规费表》,2025-2026年提交ND2A表格及董事委任书的法定费用为105港币,线上提交的处理周期为1-2个工作日,线下递交的处理周期为3-5个工作日,费用及周期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2条规定,未在15个自然日的法定时限内提交董事委任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员均可被处以最高5000港币的定额罚款,逾期超过6个月的,最高罚款可提升至10000港币。截至2026年4月,该处罚标准尚未调整,后续调整以官方通知为准。
| 常见误区 | 事实内容 | 法规依据 |
|---|---|---|
| 香港公司董事委任书仅需内部留存,无需提交政府 | 董事委任书是ND2A表格的必备附件,必须同步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0月《董事变更申报指引》 |
| 非香港居民担任董事无需签署委任书 | 无论董事国籍、居住地,所有新委任董事均需签署同意任职声明并纳入委任书 | 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54条 |
| 委任书无需标注任职起始日期,以提交日期为准 | 任职起始日期需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日期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2月《ND2A表格填写说明》 |
实践中,若委任的董事为法人团体,需在董事委任书中额外标注法人团体的注册名称、注册编号、指定授权代表的个人身份信息,委任书需同时加盖法人团体公章及授权代表的个人签署。
若董事委任书需用于内地办理外商投资备案、银行开户等场景,需额外经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再转交相关使用部门,该要求依据司法部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香港委托公证人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