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标准及实操办理指南
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标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12月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操作指引》(汇发〔2024〕21号),结合北京市石景山区外汇管理支局2025年1月印发的《石景山区辖内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操细则》制定,是辖内主体开展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规办理依据。
适用范围覆盖石景山区辖内所有境内居民主体,包括持有石景山区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注册地位于石景山区的境内机构,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股权融资、返程投资、股权激励等相关业务的,均需按本标准办理备案。
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境外出具的文件需符合对应司法管辖区的公证认证规则。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5年2月更新的跨境文件互认要求,香港地区出具的SPV注册文件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转递;开曼、BVI等离岸司法辖区出具的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提交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 境内居民主体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有效期内身份证、居住证,机构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合规设立证明文件,包括注册证书、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及对应的公证认证材料
- 投融资架构说明文件,需完整披露SPV的股权层级、返程投资路径、关联方信息及投融资用途
- 境内居民出资来源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机构财报等
- 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流程需严格遵循数字外管平台线上预审加线下窗口核验的模式办理。
- 申请主体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资本项目业务模块,填报《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上传所有备案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 石景山区外汇管理支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过平台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初审通过后,申请主体携带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外汇业务窗口提交核验
- 纸质材料核验无误的,支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证》,备案正式生效

根据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2025年3月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025-2026年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无行政性收费,办理周期自纸质材料核验通过之日起为7-12个工作日,具体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备案类型 | 适用场景 | 办理时限要求 | 核心补充材料 |
|---|---|---|---|
| 初始备案 | 首次设立SPV并开展境外投融资/返程投资 | SPV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 | 架构说明、出资证明 |
| 变更备案 | SPV发生股权变更、增资、减资、融资落地等重大事项 | 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 | 变更决议、相关协议文件 |
| 注销备案 | SPV终止运营、完成清算并无存续返程投资业务 | 清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 | 清算报告、完税证明 |
根据汇发〔2024〕2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标准办理登记的境内居民,外汇管理部门可处以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投资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权限。实践中,未完成备案的主体无法合规办理境外投资收益汇回、SPV股权交易购付汇、返程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等相关业务。
部分主体误以为仅自然人开展境外SPV投资需要办理备案,根据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标准要求,境内机构作为SPV实际控制人的,同样需按要求完成备案。另有主体认为SPV未开展实际经营即可豁免备案,该认知不符合法规要求,只要搭建返程投资架构,无论是否产生经营收入,均需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非永久有效,SPV发生重大事项的需按时办理变更备案,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的按逾期情形处理。
石景山区37号文备案标准的执行口径会随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同步更新,截至2026年4月暂无调整,后续要求以石景山区外汇管理支局最新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