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越南成立公司 准入条件及申请风险自查标准
中国人在越南成立公司是越南针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法定商事主体注册类型之一。非越南籍的中国自然人、控股企业主体可对照越南投资准入清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一、投资准入范围的核查标准
根据越南2020年修订的《投资法》及2021年修订的《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越投资领域分为禁止投资、限制投资、鼓励投资三类,投资领域直接决定申请是否具备准入资格。
禁止投资类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文化遗产开发、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等类别,属于该类别的投资申请将直接被驳回,无调整空间。限制投资类领域包括电信运营、基础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等,该类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资质要求有明确规定,部分领域要求越方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51%,或要求投资者具备对应领域3年以上从业经验,未达到要求的申请无法通过审核。鼓励投资类领域包括高科技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该类领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土地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无额外持股比例限制。
实践中,投资者可先查询越南计划与投资部官方公布的现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照自身投资领域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后续申请流程。
| 主体类型 | 持股要求 | 适用场景 |
|---|---|---|
| 100%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投资者100%持股,仅适用于非限制投资领域 | 投资者希望独立掌控经营权,投资领域属于鼓励或允许类 |
|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外双方按约定比例持股,限制投资领域需符合法定持股比例要求 | 投资领域属于限制类,或需借助本地合作方资源开展经营 |
| 外资股份公司 | 股东人数不少于3人,符合条件可公开募集股份 | 计划后续对接资本市场,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 |
二、中国人在越南成立公司的申请材料缺失判定标准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直接决定申请是否会被判定为无效提交,所有非越南语材料需经越南官方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并盖章,所有境外出具的材料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由越南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未完成认证的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需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类材料缺失会直接导致申请被退回:第一类是投资者主体材料,自然人需提供护照或同等效力证件的公证认证件,企业投资者需提供母公司注册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资质文件的公证认证件,缺少任意一项均会被要求补正。第二类是投资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证明、项目环保预案(涉及环保要求的领域),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明确说明投资规模、经营计划、用工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核心内容缺失或不符合实际的,审核机关会要求出具补充说明,无法合理说明的予以驳回。第三类是注册地址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商业用途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地址为虚拟地址或无商业用途资质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中国人在越南成立公司的申请周期与费用档位说明
申请周期与投资领域、材料准备情况直接相关,无特殊资质要求的允许类、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核周期可分为三个阶段:
- 投资登记申请阶段,提交材料至越南计划与投资部下属的省市级投资登记机关,审核周期为15个工作日左右,审核通过后发放投资登记证书;
- 企业登记申请阶段,领取投资登记证书后提交企业登记材料至省市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周期为10个工作日左右,审核通过后发放企业登记证书;
- 配套手续办理阶段,领取企业登记证书后办理公章备案、税务登记、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等手续,周期为5-10个工作日左右。
涉及限制类投资项目需额外申请对应行业经营牌照的,审核周期额外增加30-60个工作日不等,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核周期内,所有周期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费用方面,官方注册登记费用根据注册规模、行业类型有所差异,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登记费用约为100万-300万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300-900元,特殊行业牌照申请费用根据对应行业规定另行收取,所有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四、申请驳回的常见情形与处理方案
申请驳回的常见情形分为三类,对应处理方式各有不同:第一类是准入不符合要求,包括投资领域属于禁止类、持股比例不符合限制类领域要求,该类情形下可调整投资领域至允许类或鼓励类,或引入符合资质的越方合作方调整持股比例后重新提交申请。第二类是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包括材料未完成公证认证、翻译件不符合要求、核心材料缺失,该类情形下需在审核机关告知的补正期限内补充对应材料,超过补正期限的申请自动作废,需重新提交申请。第三类是信息填报不符,包括经营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不一致、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该类情形下需调整填报信息,补充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核。
注册完成后需按越南相关规定完成年度审计、税务申报等合规义务,未按时履行合规义务的主体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经营资质。整体来看,中国人在越南成立公司的全流程需严格遵循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做好资质与材料核查可有效提升申请通过率。











